南充市

给考生的一封信

各位考生:

欢迎您参加四川省2023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2023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时间为10月21日、22日。

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是国家教育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组织严密、纪律严明、公平公正。从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和倡导良好社会风气的大局出发,我们希望每一位考生都自觉遵守考试管理规定和纪律,诚信考试。为此,我们将您应该了解,也是必须遵守的规定告知如下。

一、考场规则

(一)成人高考考点设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中,全程实施视频监控录像,考试结束后将对视频监控录像逐一回放,对发现的违纪作弊将按规定追溯处理。考生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请考生诚信参加考试。

(二)考生须凭《准考证》、有效身份证(含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兵证)在每科开考前按照当地规定的时间有序排队进入考点、接受安全检查进入考场,然后接受身份验证。入场中切忌拥挤、推搡;进入考点后径直到考场接受安全检查,要积极配合安全检查工作,橡皮等文具应去除包装;在身份验证过程中,应服从、配合工作人员的安排;在检查过程中如安检设备报警,要自觉向监考员解释、出示相关金属物品,禁带物品须存放在“非考试物品暂放处”;因身体原因,不能进行安全检查的考生(如装有心脏起搏器等),须有医院出具的证明;如身体有异常情况的应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对拒不配合检查和考点工作安排的考生,监考员有权阻止其进入考场,责任由考生自负。经安检合格后方能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参加考试,将《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含有效期内临时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兵证)放在座位号旁,并接受和配合身份验证工作人员进行身份验证工作。

(三)考生入场,除2B铅笔、0.5毫米黑色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等必需的考试用品(其他科目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可带入考场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如书包、文具盒、涂改液、修正带、各种“垫板”、任何书籍、报纸、纸张、计算尺、计算器等)。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智能手表、手机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等)物品进入考场。

手表等计时器不得带入考场。考场内置有挂钟供参考,开考和终考时间以考点统一信号为准。

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等用品。

考生不得着制服参加考试,尽量不穿、戴有金属的衣物和饰品。

(四)试题均在答题卡上作答,在得到答题卡后,须仔细阅读答题卡上的注意事项;考生须在答题卡规定的区域用0.5毫米黑色签字笔填写姓名、准考证和座位号,并在答题卡上背面左上角用2B铅笔填涂自己的座位号;考生并须在试卷规定区域填写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及座位号;考生的缺考标记由监考员填写,考生禁止填写;得到试卷(卡)后,考生须立即核对试卷(卡)是否为当堂考试科目,清点试卷张数、页码,检查试题有无漏印、字迹不清或试卷(卡)有无破损;在监考员粘贴条形码后,考生须认真核对条形码,若发现条形码上打印的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与本人不符,应立即举手询问监考员。条形码作为扫描中识别考生信息的主要依据,考生应保持条形码的整洁和完整,严禁在条形码上写画,若发现条形码有损坏、错贴,考生不能作任何处理,立即报告监考员。

保持答题卡面清洁,不得折叠,不得撕破。

凡漏填、错填或书写字迹不清的答题卡,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考生必须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外语考试除外)答题。若考生提前作答,考生将受到取消本科目考试成绩的处理。

(六)开考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堂科目考试,考生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考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七)开始作答时,选择题部分须用2B铅笔规范填涂,非选择题部分使用0.5毫米黑色签字笔书写。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晰,不得使用铅笔、红笔、蓝色钢笔或圆珠笔等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得在答题卡上作任何标记;作图题可先用铅笔绘出,确认后再用0.5毫米黑色签字笔描清楚。

严禁在答题卡的图像定位点(黑方块)周围作任何涂写和标记;严格按照答题要求在指定的区域内答题,切不可超出答题区域的黑色边框,超出黑色边框的答案无效;凡印有方格的答题卡,要一字一格书写;一律不准使用添卷纸,也不准答在草稿纸上;答题时若需对答案进行修改,可用修改符号将该书写内容划去,然后紧挨着在其上方或下方写出新的答案,修改部分书写时与正文一样不能超过该题答题区域的矩形边框,否则修改的答案无效;禁止使用涂改液、修正带改错或用胶带纸粘扯欲修改的内容。

(八)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不准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如身体出现发热等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考试工作人员和监考员。

(九)考生对试题有疑难时,不得向监考员询问,但在不涉及试题内容,如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待监考员走近后询问。考试过程中,原则上不得上厕所,若确需上厕所,应举手示意,经监考员同意,由场外工作人员陪同前往并返回考场;生病不能坚持考试,应举手示意,经监考员同意,由场外工作人员陪同到考点临时医务室,经简易治疗能坚持本堂考试的,场外工作人员再陪同回考场继续参加考试。不能坚持考试的,不再返回考场。考生耽误的考试时间一律不补。经批准离开考场后返回的考生,需再次进行安检。

未经监考员同意而擅自离开考场者不得再返回考场继续参加考试,但在本堂考试终考30分钟以前,考生不得离开考点,只能在考点内指定地方等候。

(十)考生应独立思考,独立完成答题。提前交卷的考生要按答题卡在上、其下依次为试卷、草稿纸的顺序整理好放在桌上,坐待监考员检查同意后,方可出场。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十一)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须立即停笔,若有考生继续作答,考生将受到取消本科目考试成绩的处理。请考生按照答题卡在上,其下依次为试卷、草稿纸的顺序整理好,放在桌上,坐待监考员逐一检查后依次出场。

(十二)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二、对违反考试规定行为的处理

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以下条例及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一)按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关于规范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处理工作的通知》(川教考院〔2017〕51号)文执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1.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4.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2.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3.抄袭他人答案的。

4.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5.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四)《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关于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的有关规定:

1.考生不遵守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题卡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2.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题卡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题卡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题卡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3.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4.考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4)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5)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5.考生有第1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2条,第3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1)组织团伙作弊的。

(2)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3)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4)伪造、变造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兵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6.考生有第4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三、报考专升本的考生必须具有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本科结业证书或以上证书及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专升本考生被录取后入学报到时还必须出具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本科结业证书或以上证书及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否则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并将被取消入学资格。

四、成人高考成绩通知到考生本人,不公布,不查卷。在规定时间内,考生在报名所在地招生考试机构申请成绩复核,逾期不再办理。

五、特别提醒:

1.我省成人高考实行网上打印《准考证》。考生在完成网上报名缴费和现场确认后,请于10月16日至10月22日登录四川省教育考试院网站(www.sceea.cn)根据提示打印本人的《准考证》。同时认真核对《准考证》中包括照片在内的各种信息是否正确,如有错误应立即与报名点所在县级招生考试机构联系,避免因为信息差错耽误考试。凡未在规定时间内打印《准考证》的考生将无法参加考试,其后果自负。对于无法自行打印《准考证》或自行打印《准考证》有困难的考生,可到现场确认的招生考试机构打印《准考证》。

2.我省成人高考实行网上评卷,请考生关注省教育考试院官方网站及微信公众号推出的考生作答须知及答题卡《规范化作答示例》。考生务必认真阅读《考场规则》,并按网上评卷要求作答。未按要求答题导致不能正常评卷的,责任由考生自行承担。


四川省教育考试院

2023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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